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訂定之。
二、阿勃勒( Cassia fistula L.)果實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但國產 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 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