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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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加強人事考核及獎懲需要訂定本辦法。

  本行對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係依據團體經營績效及工作人員服務貢獻,本
  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將人與事,個人與團體,互為貫聯,作客觀公
  平之考核,並予適當之獎懲,以激發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考核種類如左:
  一、團體考核:團體考核分左列兩種,作為本行人員個人年度考核考列
      甲等人數比率之依據:
    (一)機構考核:為行政院依國營事業機構年度工作考成辦法對本行
          之考核。
    (二)單位考核:為本行總裁對內部各一級單位之考核。
  二、個人考核:
    (一)平時考核:各級主管人員,應分層負責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
          、勤惰及品德生活嚴加考核,詳予紀錄,就其優劣事蹟陳報予
          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於每年度終了時辦理,以工作人員個人工作表現及
          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為依據,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予以
          考核。奉(商)調人員繼續任職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得併資
          考核,由本行向其原任職機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有關資料合
          併評定成績。
    (三)另予考核:本行人員服務至年度終了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
          ,另予考核。在年度內退休、資遣、死亡、辭職、留職停薪或
          轉任人員,服務滿六個月以上,未達年終者,准予專案辦理另
          予考核。

  個人平時考核之獎懲:獎懲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
  、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
  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同一年度之獎懲除一次記
  大過兩次者外,均得相互扺銷。
  前項考核獎懲標準另訂之。但記大功、記大過標準,應如左列: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斟酌情形記大功一次或兩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勛績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
          遭嚴重損害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務,或完成任務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記大過一次或兩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二)怠忽職責或洩漏公務機密,致使本行或政府遭受重大損失者。
    (三)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四)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者。

  個人平時考核記大功兩次或同一年度內累積達記大功兩次未依照規定扺
  銷者,晉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工作獎金,無級可晉者,給予二
  個月薪額之工作獎金。
  個人平時考核記大過兩次或同一年度內累積達記大過兩次未依照規定扺
  銷者,應予免職。

  個人平時考核之記過,除依規定扺銷或免職外,曾記大功未受其他處分
  者,其年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扺銷者,
  其年度考核應不得列乙等以上。

  行政院對本行考成結果與本行個人年度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關係,
  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單位考核係依據內部各單位年度經營(管)績效,予以考評,並在本行
  當年度可列甲等總人數範圍內,核定各該單位考列甲等人數。其辦法另
  訂之。

  個人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左: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個人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由本行衡量工作、勤惰、品德及才能、學識、
  貢獻等因素,另行訂定。

  個人年度考核之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原職等薪級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工作獎金;無級可
      晉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工作獎金外,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原職等薪級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額之工作獎金;無級可
      晉者,給予半個月薪額之工作獎金外,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依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工作獎金
  ,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薪額之工作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
  等者,免職。
  另予考核列甲等之人數應與各單位個人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合併計算。
  但專案辦理另予考核者,免予合併計算。

  本行依據各工作人員考核成績及平日功過應另行發給工作獎金以資獎掖
  時,得擬具發給簡則,報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工作獎金於本行當年度用人費限額有節餘時發給之。
  盈餘實績達預算標準者,全年發給總額不得超過本行二個月薪給,盈餘
  實績未達預算標準者,全年發給總額不得超過本行一個月薪給。

  個人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年度考核列丁等或平時考核應予免
  職人員,得於接到免職通知後,三十日內提出具體理由向本行申請覆核
  ,覆核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足時,撤銷原處分或改予處分,認為原處分
  有理由時,應予駁回,被免職人員不得再申請。
  前項考核結果,年度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但考列丁等及平時
  考核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予先行停職。

  辦理年度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其組織另訂之。

  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
  節輕重予以懲罰。

  本行經行政院年度考成評列乙等以上者,總裁、副總裁得比照本辦法第
  十條規定發給獎金。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規定辦理或另訂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