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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總裁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 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 報總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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