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行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
  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
  誤或可疑之總目錄或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總裁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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