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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總裁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 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後任總裁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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