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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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對於存款不足退票紀錄等票信資訊之處理,應加強內部作業牽
制並注意工作人員之素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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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
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
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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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應依本行規定或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
報告;本行並得派員查核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規範事項於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已有規定,惟該條文適
用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本行係準用該條文之規定。因本條為本行
監管票交所重要規範,為期週全,爰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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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本辦法修正條文配合財團法人法及依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
定二子法施行日期,於第二項明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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