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提出之交換票據種類如下: 一、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 二、本票(包括銀行擔當付款本票)。 三、支票(包括國(公)庫支票)。 四、其他經本行核定可以交換之收、付款憑證。 前項之交換票據包括書面及電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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