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票據交換所應依本行規定或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
報告;本行並得派員查核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規範事項於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已有規定,惟該條文適
    用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本行係準用該條文之規定。因本條為本行
    監管票交所重要規範,為期週全,爰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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