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辦理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之機構為票據交換所;其設立應經中
央銀行(以下稱本行)許可,並成立財團法人。
〔立法理由〕
有關本行主管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監督管理等事項已於財團法人法、中央銀
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及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
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範,爰刪除依本辦法之規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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