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票據交換所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其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
個月內送本行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另對董事會
    會議紀錄須否報送主管機關,並無特別規定。票交所為重要結算機構
    ,基於監管該所業務需要,在不違反財團法人法規定之前提下,現行
    條文第一項仍予保留。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董事會之決議方式,於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五條已
    有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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