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其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 個月內送本行備查。
一、條次變更。 二、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另對董事會 會議紀錄須否報送主管機關,並無特別規定。票交所為重要結算機構 ,基於監管該所業務需要,在不違反財團法人法規定之前提下,現行 條文第一項仍予保留。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董事會之決議方式,於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五條已 有規範,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