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以專任為原則 。但因特殊需要經本行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財團法人法對於財團法人董事長、經理人須否為專任,並無相關規定 。基於監管票交所業務需要,本條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