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票據交換所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以專任為原則
。但因特殊需要經本行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財團法人法對於財團法人董事長、經理人須否為專任,並無相關規定
    。基於監管票交所業務需要,本條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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