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發現之偽(變)造、仿造券幣,若原持有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金融機構
  截留致無法處理時,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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