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受財政部委託標售之中央政府公債名稱、
種類、形式、期次、日期、數額、利率、面額、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
等事項均依財政部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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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個人及其
他法人機構等,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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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標時間:公告之投標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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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標時間:投標日下午一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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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債保科(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央
行主大樓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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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標方式:現場投標;通訊投標概不受理。競標投標及非競標申購限
使用本行國庫局印製之投標單,並應裝入該局印製之專用信封密封投
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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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標售得採複數或單一之價格或利率標。
複數價格或利率標分競標與非競標:
(一)競標依投標之價格或利率,以高於財政部所訂底標價格或低於底
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
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分配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累進單位;
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個別投標價格或利率計算。
(二)非競標依競標得標之加權平均價格或利率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
告發行數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分配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
元為累進單位。
單一價格或利率標全部為競標,其競價及分配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辦理;得標者應繳價款依財政部公告之得標價格或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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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一交易商每次限投遞標單壹張,其中競標投標不得超過十筆,非競
標申購限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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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標及申購要項欄,限用0.五細字黑色簽字筆,並依手寫OCR 規則
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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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要項欄內所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與原函報本行國庫局建檔之號碼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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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標單序號,係每一投標交易商按所投之競標及非競標筆數,依序
編號(例:01.02.03……10,競標投標未滿十筆者,其未投各筆之
序號應以00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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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超過部分以壹仟萬元為
累進單位。非競標之最低申購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超過部分以
壹仟萬元為累進單位。競標最高投標總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額分別
不得超過公告之競標與非競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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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交易商競標及非競標得標數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限額。
但開標結果,若有未標售餘額,得按非競標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
交易商或依交易商事前約定比例配售或擇期再行開標。該部分之得
標數額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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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交易商參與競標之投標價格或利率,應符合債券市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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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投標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標單視為廢標:
(一)未使用本行國庫局印製之投標單填寫者。
(二)未使用本行國庫局印製之專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三)交易商印鑑不符者。
(四)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加權平均投標價格較低或利率較高者,
或加權平均投標價格或利率相同,其投標及申購總額較低者。
(五)其他不合規定者。
投標單內各筆填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筆視為廢標:
(一)投標及申購金額大小寫不符者。
(二)要項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或經塗改者。
(三)競標最低投標金額或非競標最低申購金額,低於規定金額者。
(四)其他不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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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開標及決標由本行會同財政部依法辦理,開標結果由本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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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開標後第二營業日,各交易商應派員至本行國庫局債保科領取得、
落、廢標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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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得標交易商應於規定日期,開具領取債票清單及以本行業務局為付
款人之支票或以本行業務局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到期日為公債發
行日),向本行領取債票。但登錄公債款券之交割應依中央登錄公
債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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