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分區交換集中清算」業務
,依中央銀行訂定之「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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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係指本所總所、台中市分所及高
雄市分所等三票據交換電腦作業中心(以下簡稱作業中心),辦理轄
屬分所之交換單位票據交換,其應收應付交換差額則由總所集中彙整
後,報請中央銀行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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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之交換作業方式如下:
(一)提示交換
各作業中心依據「票據交換電腦作業手冊」之規定,處理其轄屬
分所之提示票據,經結算核符後,將結算資料傳送總所彙整。交
換票據之明細電子資料留存各作業中心,提供各交換單位總行下
載提回。交換票據由作業中心轄屬分所之交換單位提回。
(二)退票交換
依據「退票交換電腦作業手冊」之規定,由各作業中心轄屬分所
之交換單位,將退票交換之明細電子資料傳送其總行彙總後傳送
本所總所。總所彙整並依作業中心別辦理結算後,將相關退票電
子資料提供各分所及各交換單位總行下載提回;退票票據由退票
行投入原提示行保管箱或交由作業中心送至其轄屬分所,由原提
示行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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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之清算作業時程及方式如下:
(一)提示交換
各作業中心應於票據交換日上午九時以前,將提示交換結算資料
傳送總所,經總所集中彙整後,於票據交換日上午九時報請中央
銀行辦理清算。
(二)退票交換
各交換單位總行應於退票交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退票交換之
明細電子資料傳送總所,由總所依作業中心別辦理結算,並集中
彙整後,於同日下午五時十分報請中央銀行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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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所因受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影響,致停止上班時,其轄
屬分所及其他作業中心之票據交換與清算作業,應依據「台灣票據交
換所因應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項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須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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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洽商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核
備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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