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依
  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指因新臺幣之發行附隨而生之券幣收
  付、運送、調節供需及整理回籠券等業務。

  臺灣銀行為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得在各地設立券幣發庫。
  券幣發庫之設立、裁撤須經本行核准。

  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應接受本行之指揮與監督。

  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