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受理顧客辦理外匯業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
定有關自動化服務設備得提供之服務項目,以及相關作業安全控管規範,
並於提供各項外匯服務項目前檢附作業說明及敘明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
之單位名稱及設置地點,函報本行備查。
嗣後作業說明若有涉及匯率適用原則及揭露方式、外匯申報方式之變動,
或縮減提供之外匯服務項目者,應於變動前函報本行備查。
指定銀行嗣後增設或裁撤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外匯業務,僅須備文敘明自
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及設置或裁撤地點,於設置或裁撤後一週
內函知本行。
〔立法理由〕
一、隨著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受理顧客辦理
    之外匯業務項目日新月異,鑒於該等業務涉及匯率適用原則及揭露方
    式、外匯申報等外匯業務管理事項,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明
    定指定銀行應於提供服務前或作業說明變動前函報本行備查。
二、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得提供之服務項目應符合其主管關規定
    ,鑒於指定銀行包括銀行及農業金庫,主管機關分別為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