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應於發行後一週內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備
)文件及相關說明(含發行日期、金額、發行條件、發行地區或國家及資
金運用計畫等),函報本行備查。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規定,於境外發行外匯轉換金融債券、外匯交換金融債券或其他涉
及股權之外匯金融債券者,其申請程序依該準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鑒於本行對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管理,包括連結國外風險標的等涉及外匯
者,爰將外幣金融債券修正為外匯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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