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
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檢附不實之文件。
二、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
書)。
三、所掣發相關單據及報表填報錯誤率偏高。
四、最近一年曾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
正,屆期仍未改正。
五、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銀行業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若檢附不實之文件,或該業務依規定非
屬得函報備查者,本行除不予備查外,並得按情節輕重,為警告、命其改
善、停止一定期間辦理特定外匯業務,或令其不得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依
本辦法規定得函報備查之外匯業務。
〔立法理由〕 基於管理一致性,參照銀行業採函報備查而檢附不實文件時,本行得不予
備查之規定,增訂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如檢附不實文件,本
行亦得駁回其申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