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行對指定銀行辦理尚未開放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於必要時得於許可函中
另行訂定辦理該項商品應遵循事項,或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
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
下簡稱銀行公會)後,就該項商品承作條件、範圍及其他有關業務之處理
事項訂定規範,並報本行核定;修正時,亦同。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其他相關
規定及前項規範辦理。
〔立法理由〕
依本行與金管會對外匯衍生性商品之權責分工共識,修正本行得授權基金
會訂定之規範範圍,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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