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本行申
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始得辦理。
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屬銀行業函報備查即得辦理之外匯業務,於依規
定完成函報備查之程序後,視同業經本行許可。
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辦理非經本行許可或同意備查之外匯
業務。
〔立法理由〕
明定銀行業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完成函報備查程序者(如第二十二條
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十四點辦理信用卡
、金融卡等業者,所營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事項),視同業經本行許可,爰
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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