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銀行及農業金庫申請許可為指定銀行,應備文檢附下列各項相關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及核定得辦理之業務項目。
二、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
三、國外往來銀行之名稱及其所在地。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資本或營運資金及其外匯資金來源及金額
六、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營業計畫書。
八、其他本行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指定銀行嗣後擴增辦理外匯業務範圍,應備文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及配置適格外匯業務人員資料向本行申請許可並換發指定證書。
〔立法理由〕
一、銀行及農業金庫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並核定得辦理之業務項
    目後,再向本行申請許可為指定銀行,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規定。
二、配合第八條修正指定銀行之申辦程序,爰增訂現行條文第六款規定。
三、由於簡化銀行申請為指定銀行之申辦程序,銀行之營業計畫書不再由
    主管機關核轉本行審查,爰增訂現行條文第七款規定,將營業計畫書
    列為申辦文件。
四、增訂第二項,明定指定銀行嗣後增辦外匯業務,向本行申請許可時應
    檢附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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