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
    )授權書。
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經法規遵循、稽核及會計部門單位主管簽署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
    範或會計準則之聲明書。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等項目)。
六、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款業務時,免檢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六
款規定文件。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業者法規遵循,保險業於申請外匯業務時,法規遵循、稽核及
    會計部門應自我檢視其作業方式、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會計處理符
    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範,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各單位主管出
    具聲明書以為證明。
二、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已有多年專業經驗,為激勵其商品創新,爰於符
    合前款相關法規遵循聲明之前提下,簡化其申請書件:
  (一)簡化營業計畫書之應記載事項。
  (二)考量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亦有兼營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需求,
        爰比照專營再保險簡化申辦外匯業務檢附之書件,配合修正第二
        項規定。
  (三)簡化辦理第三條第三款業務之申請書件,並將原第三項規定與第
        二項規定合併。
三、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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