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之參與證券商,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
)申購或買回國內外幣 ETF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
許可或函報備查:
一、首次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之參與證券商,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
    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證交所核發之資格許可函。
  (二)該檔外幣計價ETF之參與契約。
  (三)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相關外幣資金規劃所涉結匯事項及
        避險交易)。
二、嗣後擔任國內他檔外幣計價 ETF之參與證券商,僅須於開辦前備文檢
    附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函報本行備查。
〔立法理由〕
第一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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