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購外匯用途」之填報:依結購外匯之去路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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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日期」之填報:依申報結購外匯之日期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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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義務人」之填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需
求者為申報義務人,除經中央銀行同意或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
應以自己名義申報。
(二)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以委託人名義填
報,並出具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下列非居住民法人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
人或法人為申報義務人:
1.非居住民法人:請填列經授權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並敘明代理
之事實。
2.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請填列經授權之金融機構,並敘明
代理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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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
(一)公司、行號: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統一編號,並提供設立登
記表或最近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團體:
1.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之統一編號。
2.前述證照上無統一編號者,請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登
記證號以及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診所等比照團體填報。
(三)我國國民:
1.領有國民身分證者:請填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
生日期。
2.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僑
: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列統
一證號)及出生日期。
(四)外國人:
1.持外僑居留證者: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
號者,請填列統一證號)、出生日期及居留證發給日期、到期
日期。
2.持外國護照者: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及護照
號碼。
3.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華僑:請於
(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發證地所在國及護照號碼
,並加註發證單位。
4.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
為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及證照號碼為入出境證或臨時入境停
留通知單號碼。
5.大陸人士: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大陸地區
,及證照號碼為旅行證或居留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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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之填報:
(一)填寫原則:
1.請審慎據實詳細填寫性質,如性質超過一種,請分別列出其性
質及結匯金額。
2.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請依結購外匯之資金「用途」填寫
結匯性質。
3.非居住民法人及自然人:請依結購外匯之資金「來源」填寫結
匯性質。
(二)進口貨品支出:
1.貨物由國內通關進口之貨款:
已進口:貨物已由國內通關進口後所支付之貨款。
未進口:預付之進口貨款,其貨物將由國內通關進口。
2.特殊貨款之支出:
如燃料費及補給、樣品費等支出,請加註支出之性質。
(三)公司、行號、團體償付非居住民勞務支出:公司、行號、團體支
付非居住民提供運輸、保險、貿易仲介、專利權、三角貿易、郵
務、電信、電腦、新聞、專業技術、視聽、聘僱外籍人員薪資等
服務之支出,及銀行業之手續費及利息支出等,請敘明支出之性
質。但個人償付非居住民勞務支出,請將其結匯性質填列於「其
他匯出款項」欄內。
範例:
廠商從事國際貿易,其貨品未在我國海關通關進口,而貨款在國
內支付者,其性質屬三角貿易,請填報為三角貿易匯出款。
(四)其他匯出款項目:華僑及外國人撤資及匯出利得、對國外各種投
資(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出國觀光、出國探親、出國留學、
各種利息支出、償還國外借款、贖回海外公司債、兌回海外存託
憑證、匯出贍家款、匯出捐贈款、在臺外籍人員薪資匯出、外人
兌回外幣、結購外匯存入國內外之外幣存款等,請敘明支出之性
質。
範例:
1.觀光支出僅限於居住民結匯出國旅遊時填報。非居住民有結購
外匯需要者,請依其新臺幣資金來源填報,例如英語教學之薪
資所得,或兌換為新臺幣尚未使用之剩餘款等。
2.直接投資國外事業之股本匯出,不應隨意填報進口貨品支出,
應填報為「對外股本投資」,俾順利完成實行投資備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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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匯款金額」之填報:請填列結購之外匯金額或新臺幣等值之外匯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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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款地區國別」之填報:請依實際外匯資金之匯往地區國別填報,
惟:
(一)結購外匯存入國內外匯存款或轉匯國內他行者,受款地區國別請
填報為「本國」。
(二)結購外匯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者,受款地區國別
請填報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如有法規之疑問時,可洽詢銀行業或上中央銀行網站查詢,網
址:http://www.cb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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