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購外匯)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結購外匯用途」之填報:依結購外匯之去路填寫。

二、「申報日期」之填報:依申報結購外匯之日期填寫。

三、「申報義務人」之填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需
        求者為申報義務人,除經中央銀行同意或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
        應以自己名義申報。
  (二)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以委託人名義填
        報,並出具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下列非居住民法人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
        人或法人為申報義務人:
        1.非居住民法人:請填列經授權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並敘明代理
          之事實。
        2.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請填列經授權之金融機構,並敘明
          代理之事實。

四、「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
  (一)公司、行號: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統一編號,並提供設立登
        記表或最近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團體:
        1.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之統一編號。
        2.前述證照上無統一編號者,請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登
          記證號以及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診所等比照團體填報。
  (三)我國國民:
        1.領有國民身分證者:請填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
          生日期。
        2.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僑
          :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列統
          一證號)及出生日期。
  (四)外國人:
        1.持外僑居留證者: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
          號者,請填列統一證號)、出生日期及居留證發給日期、到期
          日期。
        2.持外國護照者: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及護照
          號碼。
        3.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華僑:請於
          (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發證地所在國及護照號碼
          ,並加註發證單位。
        4.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
          為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及證照號碼為入出境證或臨時入境停
          留通知單號碼。
        5.大陸人士: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大陸地區
          ,及證照號碼為旅行證或居留證號碼。

五、「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之填報:
  (一)填寫原則:
        1.請審慎據實詳細填寫性質,如性質超過一種,請分別列出其性
          質及結匯金額。
        2.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請依結購外匯之資金「用途」填寫
          結匯性質。
        3.非居住民法人及自然人:請依結購外匯之資金「來源」填寫結
          匯性質。
  (二)進口貨品支出:
        1.貨物由國內通關進口之貨款:
          已進口:貨物已由國內通關進口後所支付之貨款。
          未進口:預付之進口貨款,其貨物將由國內通關進口。
        2.特殊貨款之支出:
          如燃料費及補給、樣品費等支出,請加註支出之性質。
  (三)公司、行號、團體償付非居住民勞務支出:公司、行號、團體支
        付非居住民提供運輸、保險、貿易仲介、專利權、三角貿易、郵
        務、電信、電腦、新聞、專業技術、視聽、聘僱外籍人員薪資等
        服務之支出,及銀行業之手續費及利息支出等,請敘明支出之性
        質。但個人償付非居住民勞務支出,請將其結匯性質填列於「其
        他匯出款項」欄內。
        範例:
        廠商從事國際貿易,其貨品未在我國海關通關進口,而貨款在國
        內支付者,其性質屬三角貿易,請填報為三角貿易匯出款。
  (四)其他匯出款項目:華僑及外國人撤資及匯出利得、對國外各種投
        資(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出國觀光、出國探親、出國留學、
        各種利息支出、償還國外借款、贖回海外公司債、兌回海外存託
        憑證、匯出贍家款、匯出捐贈款、在臺外籍人員薪資匯出、外人
        兌回外幣、結購外匯存入國內外之外幣存款等,請敘明支出之性
        質。
        範例:
        1.觀光支出僅限於居住民結匯出國旅遊時填報。非居住民有結購
          外匯需要者,請依其新臺幣資金來源填報,例如英語教學之薪
          資所得,或兌換為新臺幣尚未使用之剩餘款等。
        2.直接投資國外事業之股本匯出,不應隨意填報進口貨品支出,
          應填報為「對外股本投資」,俾順利完成實行投資備查手續。

六、「匯款金額」之填報:請填列結購之外匯金額或新臺幣等值之外匯金
    額。

七、「受款地區國別」之填報:請依實際外匯資金之匯往地區國別填報,
    惟:
  (一)結購外匯存入國內外匯存款或轉匯國內他行者,受款地區國別請
        填報為「本國」。
  (二)結購外匯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者,受款地區國別
        請填報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如有法規之疑問時,可洽詢銀行業或上中央銀行網站查詢,網
        址:http://www.cb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