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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行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九三)臺央外伍字第0九三00一九
    六五五號公告辦理。

二、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款項目及金額: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
        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結匯人身分:
        1.自然人:符合「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十
          條及第十條之一規定,且年滿二十歲之人員。
        2.公司、行號及團體: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設籍
          在金門、馬祖者。
        3.指定銀行應查驗結匯人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
  (一)憑辦文件: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旅行證或入出境
        許可證或逐次加簽出入境證件(或多次入出境證)。
  (二)結匯金額:每筆外幣結售金額不得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結購
        外幣限原先結售為新台幣未用完部分兌回外幣,並應憑原始結售
        外匯水單辦理,銀行業應收回並註銷原始結售外匯水單。

四、其餘有關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查詢、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事項
    之輔導、文件之確認、報送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金門馬祖金融機構於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時,應依照財政部所定「金
    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業務往來作業規定」辦理。

六、本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九)臺央外伍字第0四00五一0
    五六號公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九)臺央外伍字第0四0
    0五一0五七號函及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九一)臺央外伍字第0四
    00一四二三0號函,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