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凡致力原子能工作,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子能獎章(以下
  簡稱本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有特殊功績者。
  二、參與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廢料處理及環境偵測等有關之設計、施
      工、運轉、維護及管理,表現優異者。
  三、及時發現原子能設施缺失或異常事件,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防護
      得宜者。
  四、處理核能重大事故,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特殊頁獻者。
  五、從事有關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對原子能學術
      或實務有重大價值者。
  六、協助或配合發展原子能事業或推動原子能科技,有卓越成效者。
  七、促進國際核能合作者。
  八、其他重要事蹟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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