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研考業務具有卓
  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本辦法所稱研考業務,係指從事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
  資訊管理、政府出版品管理及其他有關研考業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研考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研考制度之推動、研考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及研考法規之研修,具
      有特殊貢獻者。
  二、對有關研考之學術理論及實務,潛心研究並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
      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三、主持重要研考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者。
  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研考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昇,
      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研考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
  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獎章之請頒,請研考機關或各級研考單位循行政系統推薦由機關報送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主任委員以公開
  儀式頒給之。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士者,得
  視需要另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本會依獎章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送
  請銓敘部審查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