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管控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及所屬機關因公
    派員出國案件之出國計畫及經費管控,以提高預算運用效益,特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以下簡稱編審要點
    )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所屬機關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案
    件管控,應遵照編審要點辦理。其未規定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所屬機關及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應依行政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
    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送本會
    彙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

四、本會、所屬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五、本會、所屬機關及基金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所屬機關及
    基金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
    報本會從嚴核定,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

六、本會、所屬機關及基金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
          項,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
          當人選。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參加人員應與業務相關。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六)出國人員對公務保有或知悉之機密事項,應負保密之義務,不
          得有違法亂紀、品德敗壞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情事。

七、本會、所屬機關及基金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
    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考察或遊歷
    。

八、本會人員除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處長外,
    每年因公出國次數如下:
    (一)單位主管及參事,以三次為限。
    (二)其餘人員,以二次為限。
    辦理國際及兩岸合作業務人員,以三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人員如有特殊情形,經敘明理由專案簽准者,不
    在此限。

九、所屬機關及基金人員因公出國案件,除所屬機關首長出國應報本會核
    定外,其餘人員由所屬機關及基金自行從嚴核定。
    所屬機關首長同時參加國外各項國際會議時,以至多二位為限,並應
    於出國前三個月協調完妥。但有特殊情形,經敘明理由專案簽准三人
    同時參加者,不在此限。
    所屬機關應於每年年底前,將次年由首長參加之國際會議函報本會。

十、本會、所屬機關及基金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
    報告,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及本會相關規
    定辦理。
    所屬機關首長參加國外各項國際會議,其出國報告應函送其他所屬機
    關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