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產學研發中心計畫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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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產學建立長期穩固之合作關係,透過
    研發企業先端技術及培育高階產業人才,由學研機構與國內外企業共
    同設立產學研發中心,促進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
          點第二點規定者。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三)合作企業: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
            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
            公司。
          2.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評比機構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納
            入評比(例如經美國商業雜誌富比士刊登屬該雜誌評比全球
            前二千名)者。

第二章  產學研發中心計畫之公告、申請及經費補助
三、產學研發中心計畫(以下簡稱計畫)相關申請作業規定及申請期限,
    公告於本部網站,申請機構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部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

四、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每期至少三年,最多五年。

五、產學研發中心總經費包含本部計畫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其申請
    計畫補助款每年最多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合作企業配合款為現
    金出資且每年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合作企業由一家以上合作企業共同組成者,其中一家須為主導出資,
    主導出資之企業,其合作企業配合款須占所有合作企業配合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

六、以既有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轉型申請者,其配合款除包括合作企業原
    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投入費用外,須另新增研發費用作為本計畫合作
    企業配合款。
    本部計畫補助款以不超過該新增研發費用為原則。

七、計畫主持人之迴避事項,準用本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
    六點規定辦理。

八、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本部計畫補助款:
          1.業務費(不含研究主持費)
           (1)研究人力費:包含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等研究人
              力費。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2.研究設備費。
          3.管理費。
    (二)合作企業配合款:
          1.業務費
           (1)研究主持費:得依計畫規模編列。
           (2)研究人力費:包含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等研究人
              力費。
           (3)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2.研究設備費。
          3.國外差旅費。
          4.管理費。

九、合作企業提供研究經費、撥付管理與使用、申請補助項目、其他與計
    畫相關之權利義務等,應事先以書面約定。

十、計畫執行期間內,合作企業變更、退出或中途加入,準用本部補助產
    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

十一、申請機構應有專責編組或人員,辦理與企業合約議定、技轉協議或
      人才媒合及計畫推廣等工作,並編列相關經費,其經費不得低於計
      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第三章  產學研發中心計畫審查及核定
十二、本部得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
      組,審查重點如下:
      (一)研發技術之國際競爭性。
      (二)高階產業人才培育規劃:
            1.計畫人員(含博士班研究生及合作企業人員)參與研究情
              形。
            2.合作企業延聘計畫內研究人員。
            3.合作企業派員攻讀博士學位。
      (三)工作項目及經費需求合理性。
      (四)計畫各年與全程之預期績效及其達成情形。
      (五)合作企業之資格、研發能力或潛力、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
            承接計畫成果之後續規劃及協助我國相關產業發展之效益。

十三、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必要時
      ,得予以延長。
      審查期間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十四、本計畫審查結果不接受申覆。

十五、申請機構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本部提出次年之計畫申請書
      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含電子檔)
      ,由本部進行審查。

十六、計畫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後,由本部與申請機構簽約,且由計畫主持
      人簽訂執行同意書,另由申請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合作契約及相關
      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第四章  研發成果、結案報告及計畫管考
十七、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執行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於本部補助部分所應得者,
            除經本部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全部歸屬申請機構所有;
            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申請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
            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之。
      (二)研發成果歸屬申請機構所有之部分,合作企業於計畫結束一
            年內,有優先協商授權或讓與之權利,授權或讓與內容由申
            請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
      (三)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予申請機構之比率,依政府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四)有關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準用本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作業要點第二十點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

十八、計畫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審核結果予以變更或核減
      已核定經費、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終止或解除合約: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合約內容不符。
      (三)計畫執行成效未達預期成果,經審查決議已無法改善。
      (四)其他違反合約或政府相關法令規定。

十九、計畫將依審查結果核定之查核點,進行期中考核計畫執行成效,並
      得於執行期間增訂查核點,作為計畫考核之依據。
      執行成效未達計畫查核點或本計畫相關規定者,得要求計畫申請機
      構限期改善,必要時得終止計畫或要求繳回部分經費。
      產學研發中心相關程序文件紀錄均應完整保存,作為定期或不定期
      考核之用。
      經核定執行之計畫,由申請機構負責督導,並加強管考機制。執行
      成效不彰者或未能配合本計畫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本
      部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補助經費。

二十、本部就計畫主持人提供之執行進度報告、研究成果完整結案報告之
      發表內容及研發成果對產業技術提升績效登錄內容等,得進行查核
      及要求改善;未能達成績效或中途退出者,除有正當事由外,本部
      得視情節停止計畫主持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本部申請各項獎、補助計
      畫經費。

二十一、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申請機構應向本部繳交計畫研究成果精簡
        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含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對產
        業技術提升之績效等相關資料,辦理登錄作業。

二十二、計畫主持人對精簡報告、完整結案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
        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或其他
        智慧財產權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不列入精簡報告;原則上本
        部將公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不予公開。

第五章  補助經費處理及其他事項
二十三、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辦
        理變更之必要情事,準用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七
        點規定辦理。

二十四、每年補助經費依本部計畫核定函所列比率及下列所定條件進行撥
        付,申請機構應檢附計畫補助款領據及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之證
        明文件,向本部請款:
        (一)首次執行本計畫者,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於補助合約簽訂完成後。
              2.第二期款:執行滿五個月後,繳交進度報告。進度報告
                應包含依審查結果所定查核點執行情形,經審查同意,
                始得請撥第二期款。
        (二)執行後續年度計畫者,分兩期撥付:
              1.第一期款:於補助合約簽訂完成後。
              2.第二期款:執行滿六個月後繳交期中報告,並經審查同
                意,始得請撥第二期款。

二十五、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經費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二十六、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結報,補助經費
        如有結餘應如數繳回。合作企業配合款部分,應依合作企業規定
        自行核銷。

二十七、申請機構執行計畫有關本部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應符合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並準用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
        則規定辦理。

二十八、本部補助經費之支用,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之處置
        ,準用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及第二十五點
        規定。

二十九、申請機構、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
        告之處置,準用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
        。

三十、計畫之參與人員於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H反學
      術倫理情事者,依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三十一、計畫經審查列為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申請機構、
        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
        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
        定及本部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
        ,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計畫主持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本部申請各
        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三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本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
        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