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
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
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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