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
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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