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
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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