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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及其報酬規定;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 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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