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年度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權利及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
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
,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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