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 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 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