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
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
    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