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南方澳、八斗子、新竹、梧棲
等四處試辦大陸船員岸置處所(以下簡稱試辦岸置處所),未正式開
放營運前,為提供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申請大陸船員緊急進住
之用,特訂定本暫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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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得向試辦岸置處所所在
地漁會,將其依漁船船主在台灣地區離岸十二浬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
船員暫行措施報備,及依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
可辦法許可有案之大陸船員,申請緊急進住試辦岸置處所:
(一)颱風侵襲期間。
(二)經衛生主管機關因防疫所為強制隔離措施期間。
(三)漁船因主機故障或船體受損,需緊急進港上架維修期間。
(四)其他經本會專案指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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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大陸船員緊急進住試辦岸置處所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其執行步驟
如下:
(一)凡符合第二點要件之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應填具大陸船員
緊急進住試辦岸置處所申請書(附件二),並連同大陸船員名冊
和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指定之管理人員輪值名冊,向試辦岸
置處所所在地漁會申請。
(二)漁會於受理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申請案時,應即彙整並將申
請書及相關文件送縣(市)政府審查。
(三)縣(市)政府隨到隨辦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核准其進住後,應即
函復或傳真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並副知漁會、當地巡防、警
察機關及本會漁業署。
(四)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應持核准證明文件,由當地巡防機關查
驗經核准所僱之大陸船員身份後,進住試辦岸置處所。
(五)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當地漁會
應即通知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將大陸船員限期接駁返回暫置
錨泊區:
1.颱風警報解除。
2.經衛生主管機關因防疫所為強制隔離措施期間屆滿。
3.漁船上架維修期限以七日為限,屆滿尚未維修完竣,應檢具證
明文件經漁會送請縣(市)政府核准展延,展延期間為七日以
內。
4其他經本會專案指定期間解除。
(六)大陸船員離開試辦岸置處所時,由當地巡防機關查驗核定上岸之
大陸船員名冊無誤後,離開試辦岸置處所。
(七)大陸船員進住期間屆滿,大陸船員拒返回暫置泊區者,由縣(市
)政府及漁會會同當地巡防機關督促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將
其所僱用大陸船員強制送返暫置錨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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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各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一)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
1.負責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之伙食供應。
2.大陸船員送返暫置錨泊區後,負責將試辦岸置處所各項設施恢
復原狀。
3.負擔大陸船員岸置期間所衍生之所有相關費用。
(二)漁會:
1.訂定試辦岸置處所內部生活公約與管理人員工作守則。
2.負責排定試辦岸置處所管理人員輪值表及督導輪值情形。
3.督導試辦岸置處所管理人員內部管理事宜。
4.試辦岸置處所內發生火災、大陸船員擅離岸置、群架暴動、緊
急就醫緊急等危安事故時,應立即派員至現場處理,並通知漁
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到場協助。
5.協調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負擔大陸船員岸置期間所衍生之
所有相關費用。
(三)管理人員:
1.分配大陸船員住宿床位。
2.依管理人員工作守則,執行試辦岸置處所之內部管理、環境維
護。
3.試辦岸置處所內發生火災、大陸船員擅離岸置處所、群架暴動
、緊急就醫緊急等事故時,應依火災處理流程圖(附件三)、
擅離岸置處理流程圖(附件四)、群架暴動處理流程圖(附件
五)、緊急就醫處理流程圖(附件六)標準作業程式處理。
4.管理人員應依輪值表準時執勤並依按時填寫工作紀錄簿(附件
七),未經完成交接不得擅離職守。
5.如有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探視時,應登錄於探視登記簿(
附件八)。
(四)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洽請當地巡防機關、警察機關、
漁會及試辦岸置處所管理人員指定緊急連絡人及電話,並彙整作
成緊急連絡名冊(附件九)分送當地巡防機關、警察機關、漁會
及管理人員,並於試辦岸置處所內部明顯處張貼,以供大陸船員
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緊急連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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