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權責劃分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所有條文

壹、說明
    一、本部為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權責劃分
        表(以下簡稱本表),以為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依據。
    二、權責之合理劃分,應有效運用組織,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權責相符。
        (二)顧及時效,避免輾轉迂迴。
        (三)將本部監督重點置於事前計畫及事後考核,執行事項由各
              部屬機關(構)(以下合稱機關)辦理,發揮分層負責精
              神。
    三、本部實施與部屬機關之權責劃分,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
        輕重,明白規定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之機關層次,凡屬依
        據法規為一定處理及技術性、專業性、事務性之事項,應儘量授
        權由部屬機關處理。
    四、本案權責劃分之作法如下:
        (一)涉及政策面、總體性或與國家法令有關之業務:
              1.部屬機關「擬報」、本部「核轉」,例如:組織法、組
                織準則、處務規程及辦事細則。
              2.部屬機關「擬報」、本部「核定」,例如:農產品受進
                口損害救助計畫。
              3.部屬機關「核轉」、本部「核定」,例如:漁業權漁業
                補償金之決定案件。
        (二)涉及政策面與總體性業務,由部屬機關「擬報」、本部「
              核定」,其餘技術性及執行面事項由部屬機關核定或執行
              之業務:
              1.部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部「核定或核轉」,例如
                :國際農業合作交流。
              2.部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部「核定或備查」,例如
                :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撤銷及廢止。
        (三)須以本部名義辦理之業務:由部屬機關「擬辦」並「代辦
              部稿」、本部「核定」,例如:清除特定動物傳染病之防
              治措施。
        (四)須以本部名義辦理之業務,為提高行政效率:授權由部屬
              機關「代辦部稿並決行」,並由部屬機關「核定」,例如
              :以本部名義設立任務編組成員之派兼名冊。
    五、本部核定或核轉事項,各部屬機關應報奉核准後執行。報部備查
        事項,各部屬機關得先執行;本部有更正之指示者,各部屬機關
        就業已執行完畢之部分應儘量謀求補救,並應及時更正。
    六、本部核定事項,在本表備考欄明定可由各部屬機關「代辦部稿」
        者,應送由本部一層核判、發文後(必要時應先送由有關司處會
        核),原稿由代辦部稿之部屬機關歸檔。在本表備考欄註明「本
        部授權代辦部稿並決行」者,其逕行判決之原稿亦由原擬稿機關
        歸檔。
    七、各部屬機關內部之管理,在本表授權範圍內,應本於權責自行訂
        定明確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八、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
        必要之增減修正。未列事項依有關法令規章所定權責辦理。
    九、本表應依下列原則檢討修正:
        (一)擴大授權。
        (二)對於通案性質之工作項目,應於共同部分統一規範。
        (三)共同部分已足資規範者,個別事項部分毋庸再規定。
        (四)法規明定應報部「核定」或「備查」事項,不列。
        (五)法規未明定應報部「核定」或「備查」,基於政策或業務
              之考量,屬重要性事項,得予列出。
        (六)屬機關組織權責不予列出。
        (七)報本部彙整之業務,非屬權責劃分事項者不予列出。
        (八)報本部其他機關核轉之業務,不予列出,僅由負責核轉之
              機關納入其與本部之權責劃分項目中。
        (九)權責劃分有二個以上之選項(例如「擬報」或「核定」)
              ,應於備考欄敘明適用各該選項之條件。
        (十)於備考欄加註「代辦部稿」者,應敘明是否代為決行。

貳、權責劃分表─共同部分
    一、組織制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法令規章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計畫考核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人事部分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五、主計部分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考量現行部屬三級機關及直屬本部之四級機關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案
件,任免核派權為本部之人員,實務上首長由本部核轉銓敘部,餘由部屬
機關逕送銓敘部並副知本部;如任免核派權為部屬機關之人員,則由部屬
機關逕送銓敘部,毋須副知本部。為符實需,爰於第11點及第13點備考欄
明定報送程序,以資明確。

參、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權責劃分表(個別事項)
    一、農糧署: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漁業署: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五、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六、農田水利署: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七、農業金融署: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九、農業試驗所: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十、林業試驗所: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十一、水產試驗所: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十二、畜產試驗所: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十三、獸醫研究所: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