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來臺農業技術實習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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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農業產業發展與國際農業
    交流,履行雙邊國際協議內容,並建立實習農場審核及管理機制,確
    保實習農場實習品質,保障外國人實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國人,指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外不具中華
    民國國籍者,並應符合雙邊國際協議內容規定之條件。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成為辦理外國人來臺農業技術實習之實
    習農場:
  (一)依法登記之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農場、農場、種苗場或畜牧場
        。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完成登記之農業產銷班。
  (三)本會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之大專業農。
  (四)取得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經營或作業場所。
  (五)本會輔導有案之青年農民。
  (六)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四、符合前點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習計畫書向本會申請成為辦
    理外國人來臺農業技術實習之實習農場。
    前項實習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符合前點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實習目標、實習地點、實習項目與內容、申請實習生人數、實習
        津貼、指導方式、實習起迄期間、預期成效及實習安全注意事項
        等相關資料。
    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後,必要時,得邀集本會所屬相關單位、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農會就下列內容辦理實地審查:
  (一)實習農場經營現狀。
  (二)實習場域之軟硬體設備。
  (三)實習生住宿環境。
  (四)實習場域之環境安全及衛生條件。

五、申請案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書面駁回:
  (一)未符合第三點實習農場資格規定。
  (二)實習計畫書內容未符合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或實習項目與內
        容及實習安全注意事項等顯不合理。
  (三)實習計畫書內容未符合雙邊國際協議內容。
  (四)經本會依第十點第三項廢止核定之實習農場,二年內再次申請。

六、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核定為實習農場,並由雙邊國家進行媒
    合作業,媒合完成後,本會應核發實習許可函,由擬赴我國實習之外
    國人持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簽證。

七、實習農場執行實習計畫書,應辦理及遵守事項如下:
  (一)實習農場應具教學指導熱忱,依實習計畫書內容指導實習生學習
        該產業專業知識技術及經營管理實務。
  (二)實習農場應協助實習生確實依實習計畫書完成實習項目,不得轉
        介實習生至其他實習農場,及不得運用實習生從事與實習內容不
        符之工作。
  (三)實習農場應協助實習生以書面紀錄每日實習起迄時間。
  (四)實習農場應依雙邊國際協議內容給付實習生生活津貼,並負擔實
        習生在我國期間保險費用。
  (五)實習農場應簽訂外國人實習契約,契約內容包含:實習起迄期間
        、實習地點、實習項目與內容、生活津貼收費方式、項目及金額
        、停止實習之條件、契約訂定、變更、終止及損害賠償。
  (六)實習農場應督導實習生確實遵守我國相關法令。
  (七)實習生有違反法令,或連續三日失去聯繫或任何因素致實習關係
        終止之情事,實習農場應於三日內通知本會。
  (八)其他雙邊國際協議內容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實習生失聯通報,經本會查證屬實者,由本會通報內政部
    移民署,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八、實習農場因故未能繼續完成實習計畫書,應於三個月前向本會提出申
    請。
    本會核准前項申請後,應廢止其實習農場之核定,由本會協助實習生
    轉換至其他實習農場,或為實習生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九、外國人來我國農業技術實習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期滿有繼續實習
    之需要者,實習農場得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實習生成績良好
    及無違反相關法令之聲明,向本會申請展延,並由本會核發展延實習
    許可函,其合計實習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前項實習生成績良好之文件,由本會農業改良場辦理年度考試並出具
    證明文件認定。

十、本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定期查核實習農場。實習農場及實
    習生應陪同查核並提供書面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作業項目如下:
  (一)實習生每日實習起迄時間之書面紀錄。
  (二)實習計畫書執行情形。
  (三)其他有關實習事項。
    實習農場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或違反核定之實習計畫書
    內容,或違反我國相關法令,本會得廢止實習農場之核定。
    經本會依前項廢止核定之實習農場,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並由本會
    協助實習生轉換至其他實習農場,或為實習生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實習生出國相關費用應由該實習農場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