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狩獵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左列地區不得狩獵:
  一、國防地帶。
  二、古蹟名勝。
  三、公園及附近一百公尺以內。
  四、公路及公水道兩旁百公尺以內。
  五、人民聚居或群眾聚集之地。
  六、未收穫之耕種地。
  七、其他經政府指定或人民團體呈准禁止狩獵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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