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狩獵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凡狩獵人應依本法呈請當地警察機關核准登記,發給狩獵證書。但在華
  外籍狩獵人請領狩獵證書,須經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證,轉送當
  地警察機關核發;如係各國駐華外交使節人員請領狩獵證書,應送由外
  交部,轉內政部警政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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