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
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
三、成分。
四、含基因改造原料。
五、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
六、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七、淨重量。
八、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九、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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