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令限期退 運、回收、改製、銷毀、廢棄或沒入。 二、有第二十條第七款情形,令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