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
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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