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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罰則)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飼料或飼 料添加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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