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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標籤及附加仿單之黏貼)
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但因窒礙難行,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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