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之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 定,爰予修正本準則之法源依據。
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條次變更,並酌修文字。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