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生禽流感案例處置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為因應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現疑患或罹
    患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爰訂定本處置流程供各單位依循
    ,俾利辦理相關防疫作為,以即時完成病原清除及降低病原擴散風險
    ,避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傳播。

二、家禽(批發)市場發現疑患、罹患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追
    蹤及處置:
  (一)家禽(批發)市場之處置:
        1.發現疑似案例時,市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監督確認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依「動物
          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9條規定停止該市場營業淨空 8小時以上
          ,必要時得以延長。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須再進行全場區消
          毒1次,始得恢復市場交易。
        2.確診為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家禽(批發)市
          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家禽(批發)市場半徑 3公里內家
          禽場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
          進行防疫處置。
        3.自家禽(批發)市場採樣,且採樣時家禽健康情形良好,相關
          檢體續經確診家禽流行性感冒陽性,市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督確認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
          工作,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9條規定停止該市場營
          業淨空 8小時以上,必要時得以延長。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
          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1次,始得恢復市場交易。
  (二)來源場追蹤及處置
        1.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採樣執行機關或動物防
          疫機關查明確認來源場,並即時提供相關完整資料至來源場所
          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即時回溯進行防疫處理。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溯陽性檢體來源場,為鑑定病因
          對其管制及採檢。
        3.確認來源場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
          疫機關執行來源場半徑 3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
          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三、家禽理貨場發現疑患、罹患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追蹤及處
    置:
  (一)家禽理貨場之處置:
        1.發現疑似案例時,家禽理貨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動物防
          疫機關監督確認場主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淨空 8
          小時以上;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場主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始得恢復集貨交易。
        2.確診為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家禽理貨場所在
          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家禽理貨場半徑 3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
          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
        3.自理貨場採樣,且採樣時家禽健康情形良好,相關檢體續經確
          診家禽流行性感冒陽性,家禽理貨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
          動物防疫機關監督確認場主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
          淨空 8小時以上;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場主須再進行全場區
          消毒1次,始得恢復集貨交易。
  (二)來源場追蹤及處置:
        1.由家禽理貨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追蹤調查確切貨主及來源場
          資料,並將來源詳細資料送請來源場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回
          溯追蹤及採檢。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溯追蹤來源場,為鑑定病因對其
          管制及採檢。
        3.確認來源場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
          疫機關執行來源場半徑1公里內家禽場採檢、3公里內家禽場臨
          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
          疫處置。

四、屠宰場發現疑患、罹患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追蹤及處置:
  (一)屠宰場之處置:
        1.對於疑似案例之通報,應有典型臨床症狀、剖檢病變、發病率
          達百分之十以上或有疑似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異常死亡,並啟動
          採樣調查動作。
        2.屠宰衛生檢查發現疑似案例時,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到場進行防疫指示及開立屠宰場家禽疑患或可能感染家禽流行
          性感冒處置通知書,指揮監督稽留屠體內臟之搬運與存放,並
          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協助監督確認屠宰場對場區進行完整清
          潔及消毒,始得再引入家禽屠宰。於屠宰作業結束後,由屠宰
          衛生檢查獸醫師協助監督確認屠宰場區完成全面且完整清潔及
          消毒措施,並淨空場區至少 8小時。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須
          再進行全場區消毒1次。
        3.確認屠宰場送檢者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屠宰場所在地
          動物防疫機關到場進行防疫指示及開立屠宰場家禽疑患或可能
          感染家禽流行性感冒處置通知書,指揮監督稽留屠體內臟之清
          運及送化製等處置作業,稽留屠體內臟存放地點及搬運時所經
          之處亦應監督確認完成清潔及消毒措施,始可再引入屠體內臟
          ,並針對屠宰場半徑 3公里內家禽場進行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
          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4.自屠宰場採樣,且採樣時家禽健康情形良好,相關檢體續經確
          診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陽性,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協
          助監督確認屠宰場對場區進行完整清潔及消毒,始得再引入家
          禽屠宰。於屠宰作業結束後,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協助監督
          確認屠宰場區完成全面且完整清潔及消毒措施,並淨空場區至
          少8小時。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1次。
  (二)來源場追蹤及處置:
        1.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查明及提供確切貨主及來源場資料至屠宰
          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疫情回溯追蹤調查相關事宜。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溯追蹤來源場,為鑑定病因對其
          管制及採檢。
        3.確認來源場為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來源場所
          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來源場半徑 3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
          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