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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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一、豬
  (一)「豬」指任何年齡、性別、種用或肥育用的豬。
  (二)「種公豬」指發身後或留種用的雄性豬隻。
  (三)「女豬」指發身後與分娩前的雌性豬隻。
  (四)「種母豬」指第一次分娩後的雌性豬隻。
  (五)「懷孕母豬」指配種受孕後至分娩階段的母豬。
  (六)「泌乳母豬」指分娩後與仔豬離乳前階段的母豬。
  (七)「待配母豬」指離乳後至再配種階段的母豬。
  (八)「吮乳仔豬」指出生後至離乳階段的仔豬。
  (九)「保育豬」指離乳後至30kg的豬隻。
  (十)「生長豬」指30kg至60kg體重的豬隻。
  (十一)「肥育豬」指60kg至上市體重的豬隻。
二、豬隻友善飼養系統
    「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為豬隻在一個良好的畜牧管理系統下,由
    受過訓練且技術良好的技術人員管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容易取得、適當且足夠的飼料與飲水。
  (二)提供適當的居住環境(溫度、濕度、通風、空氣品質、噪音及光
        照等)與設施(地面情況、床面及休息地方)。
  (三)提供足夠空間與豐富化的生活環境。
  (四)提供適度社會互動的機會。
  (五)避免不必要的恐懼與緊迫。
  (六)避免軀體受到不必要的虐待與傷害。
  (七)疾病與受傷時應受到適當的處理與照顧,必要時應予適當隔離,
        如需宰殺,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
  (八)以溫和、平靜及適當的方式移動或驅趕豬隻。
  (九)畜牧經營與管理人應熟悉維護友善飼養系統必要的技術、知識和
        能力,並定期接受動物福祉相關之課程訓練。
  (十)豬場應備有足以呈現飼養管理狀況之紀錄,以證明豬場符合所標
        示之生產系統。


指南

種豬(種公豬、懷孕母豬、泌乳母豬及女豬)與肉豬(吮乳仔豬、保育豬
、生長豬、肥育豬)的飼養方式,除符合上述「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
所載條件外,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種豬
  (一)懷孕母豬分為1.個別飼養、2.群養及3.個別飼養與群養並行生產
        系統,並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個別飼養:懷孕母豬採用個別欄飼養時,應獲得足夠的飼養空
          間,讓母豬得以無阻礙地站立、轉身並用自然的姿勢舒適地躺
          臥。
        2.群養:懷孕母豬採用群養時,應獲得足夠的飼養空間,但容許
          配種後的30天之內個別飼養;群養時必須能維持穩定和諧的社
          會階級次序,降低母豬咬鬥,以避免流產,並提供適當空間,
          供較弱的豬隻躲避攻擊。
        3.個別飼養與群養並行:豬場採用個別飼養與群養並行生產系統
          ,其場內之懷孕母豬應分別遵照以上個別飼養與群養生產系統
          之規定。
  (二)種公豬每頭飼養面積至少6平方公尺。
  (三)種母豬每頭飼養面積至少2.25平方公尺。
  (四)泌乳母豬與仔豬一起飼養時,飼養面積至少6平方公尺。
  (五)待配母豬與女豬若群養,每頭飼養面積至少1.64平方公尺。
  (六)泌乳母豬在分娩後,應有自由攝食、排便及躺臥的區域,且有舒
        適的仔豬生活區域。
  (七)分娩舍設計應讓工作人員便於照顧與救援吮乳仔豬。
  (八)離乳後待配母豬與更新女豬應採用群養,並盡量減少彼此侵略攻
        擊的情況;離乳後待配母豬體況不良時應採用個別飼養。
  (九)應隨時注意豬隻攝食及飲水狀況並且定期注意各類種豬體態變化
        以監測身體狀況。
  (十)應提供種公豬運動機會。
  (十一)應提供種豬可探索之草料、玩具等各類豐富化資材。
二、肉豬
  (一)吮乳仔豬
        1.仔豬應在出生後立刻給予初乳或初乳替代品。
        2.應注意仔豬是否顯現過熱或太冷等不適的情況,並採取必要補
          救措施。
        3.豬隻不剪齒,或如需剪齒應在出生後 1天之內採用磨齒器磨齒
          。
        4.豬隻不剪尾,或如需剪尾應在出生後 1天之內執行,且最多能
          截除1/2。
        5.豬隻標記(耳刻或耳標)應儘量減少。
        6.仔公豬不去勢,或如需去勢應在出生後7-10日內執行;10日齡
          以上的去勢須經獸醫師麻醉,並由獸醫師或在其監督下執行。
        7.仔豬離乳日齡不應低於21天。
  (二)保育豬
        1.每頭保育仔豬應有適度攝食、飲水及活動空間。
        2.保育豬(30kg以下),每頭面積至少0.3平方公尺。
        3.應適度隔離因混欄咬鬥受傷的仔豬,或過分好鬥的仔豬。
        4.應提供保育豬可探索之草料、玩具等各類豐富化資材。
  (三)生長肥育豬
        1.每頭生長或肥育豬應有適度攝食、飲水及活動空間。
        2.生長豬(30-60kg),每頭面積至少0.5平方公尺。
        3.肥育豬(60-110kg以上),每頭面積至少1.0平方公尺。
        4.生長肥育豬(30-110kg以上),每頭面積至少 1.0平方公尺。
        5.應提供生長肥育豬可探索之草料、玩具等各類豐富化資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