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共工程勞工就業獎助津貼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民眾投入九二一地震災區公共工程營造工作,促進災區失業居
  民就業,並加速災區公共工程建設,特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就業
  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訂定本計畫。
二、適用對象:
  (一)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民中學畢業,地震
    發生日前設籍或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於災區之本國籍失業者。
  (二)具有前項條件之災區失業居民受僱於災區公共工程承包商或分包
    商、土木包工業、營造工程行,直接從事營造工作之泥水工(包括泥
    水小工、混凝土工、粉刷工、砌磚工、面材鋪貼工、磨石工、打石工
    等),木工(包括模板工、裝潢工、木工等),鋼筋工(包括焊接工
    、鋼筋工、安全起重工等)、鷹架工、鐵門鋁門窗工、壁紙裝貼工、
    油漆工、水電水管工、營造雜工等(從事工程管理及行政管理者除外
    )。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二)協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三)執行機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轄區涵蓋九二一災區之營造業相
    關工會。
四、申請程序:
  (一)有一定雇主之申請人(由同一雇主連續僱用達三個月以上者),
    從事第二-(二)項營造工作,每日工作至少六小時,每月實際工作
    日數十五日以上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中心、站)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受雇者在職證明文件(須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承包災區
        公共工程名稱、起迄時間、僱用薪資)乙份。(如附件二)
        3.僱用單位承攬災區公共工程或其分包工程之契約書影本乙份。
        4.地震發生日前居住於災區之證明文件。
        5.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6.勞工保險卡影本一份。
  (二)無一定雇主之申請人,從事第二-(二)項營造工作,每日工作
    至少六小時,每月實際工作日數十五日以上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所
    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中心、站)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受雇者在職證明文件(須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承包災區
        公共工程名稱、起迄期限、僱用薪資)乙份。(如附件三)
        3.營造業相關職業工會(如臺灣省營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等)開
        具現場相關工作證明。(如附件四)
        4.地震發生日前居住於災區之證明文件。
        5.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6.勞工保險卡影本一份。
五、按實際工作日數,每日給予三百五十元,每三個月申請及核發一次,
  本項津貼每人以申領四次為限,預計提供二四、000人次。
六、經費來源:
(一)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
(二)就業安定基金。
七、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喪失給付資格外,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
  未遵期繳回者,依法訴追。
八、已領取其他類似性質(如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或就業輔助金或其他政府
  機關類似性質者)之補助或津貼,則不得再申領本項津貼。
九、有一定雇主之申請人其僱用單位如無故解僱或資遣該申請人,於一年
  內又自行僱用該申請人者,不得領取本項津貼。
十、「災區」係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臺灣中部地區發生之
  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受創之地區,專指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頒布緊急命令中所指,包括臺中縣、南投縣全
  縣,以及臺北市、臺北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其他縣
  市因強烈地震受創之地區。
十一、「公共工程」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
      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
    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十二、本計畫之實施期間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