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五)至一百零四年
        一月三十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
        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
        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五)至一百零四年
        一月三十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
    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
        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
        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
        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
        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
        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
        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
        理後即以 Email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
        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
        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
        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
        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
        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
    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
    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四年一
        月三十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
        、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
        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
    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嗣後由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
        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
        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
    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
    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
        ,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
        ww.landbank.com.tw)/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
        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
        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
      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
      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
      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
          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
          數扣減。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
      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
      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
      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
      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
      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
      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
      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
      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
      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
      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
      之一點二五。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
      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
      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
      ,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
      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
      「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
      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
      辦銀行索取。